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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于桂华与刘成发、刘青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华,刘成发,刘青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于桂华。委托代理人温海波,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成发。被执行人刘青玉(曾用名刘清玉)。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22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执行费3500元由申请执行人于桂华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