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安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太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83号原告重庆安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谭良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章芬,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太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安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太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安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安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重庆安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