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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兴桥与于龙赞、韩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张兴桥。被告于龙赞。被告韩文文。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桥撤回对被告于龙赞、韩雯雯的起诉。案件收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