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兴桥与于龙赞、韩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张兴桥。被告于龙赞。被告韩文文。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桥撤回对被告于龙赞、韩雯雯的起诉。案件收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