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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蒋冬明撤回与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初字第65号?原告蒋冬明,男。委托代理人阮竹平,男,特别授权。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晋宁路。法定代表人谭永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铁钢,男,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冬明以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及时向其交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冬明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冬明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冬明负担。审 判 长  谢铭航代理审判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肖陆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