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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斌与上海格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319号原告徐斌。被告上海格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诉被告上海格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斌负担(已付)。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望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