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万兵诉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利平、赵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万兵,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利平,赵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116-1号原告谢万兵,男,生于1969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新区半山半岛项目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7528303-X。法定代表人李泽贵,系公司经理。被告苏利平,女,生于1989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赵巍,男,生于1980年5月3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谢万兵诉被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利平、赵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万兵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向原告借款作抵押的座落在叙永镇鱼凫街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谢万兵向本院提供了刘忠连自有的威信县宏业煤矸砖厂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叙永民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座落在叙永镇鱼凫街的房屋。本院认为,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忠连自有的威信县宏业煤矸砖厂。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所有人可以生产经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