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凤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842号原告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16号国际山庄2号楼2楼。法代表人邱万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菊,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