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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锻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集团德阳锻造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521号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野。委托代理人林德全,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锻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锻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春兰审 判 员  代秀荣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玲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