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稳捷货物托运部与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博望区稳捷货物托运部,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马鞍山市博望区稳捷货物托运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经营者:蔡华武,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博望区稳捷货物托运部与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市博望区稳捷货物托运部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