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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佩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