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廖明树与赵春梅、孙跃胜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树,赵春梅,孙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廖明树,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赵春梅,女,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孙跃胜,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廖明树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春梅、孙跃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5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贵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