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375号周XX与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居民,高中文化,住道县XX组被执行人吴XX,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道县XX组。本院在执行(2015)道法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周XX与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XX已按判决内容自动履行其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