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月明与刘美英、韩艳琴、张树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明,刘美英,韩艳琴,张树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周月明,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英,女,51岁,汉族,退休工人。被告韩艳琴,女,50岁,汉族,工人。被告张树东,男,44岁,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明诉被告刘美英、韩艳琴、张树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月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美英。韩艳琴、张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明撤回对被告刘美英、韩艳琴、张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周月明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