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7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孟××与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172号原告孟××,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付××,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系孟××之夫。委托代理人杨玉春,北京市房山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保健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希胜,院长。委托代理人万欣,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光,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孟××的监护人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