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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兰亭集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邓爱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亭集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邓爱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45号原告兰亭集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小区多丽科技楼2层201、202、203、204房。法定代表人文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邓爱婷,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委托代理人谢振东,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8年8月15日。二、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开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另有每月全勤奖200元、餐补200元,以及平均到每月的加班工资135元[(6000÷21.75÷8×10×150%+6000÷21.75÷8×16×200%)÷12]。四、离职时间:2015年4月3日,原告以业务萎缩需要裁减职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提交的《2015年第一季度财报》、新浪网站对兰亭集势2015Q1财报解析、腾讯网站对兰亭集势财报图解等证据均为互联网网页打印件,被告亦不予认可,且原告上述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以业务萎缩需要裁减职位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按工作年限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490元(6535×7×2),因被告对仲裁裁决确定的89600元未起诉,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六、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2268号。七、仲裁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至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4918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加班工资2971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9600元;4、原告为被告报销康泰医疗846.3元。八、仲裁结果:1、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差额724.14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483.86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9600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九、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9600元。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上述仲裁裁决结果中的第一、二项,双方均未起诉,本院予以照准。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兰亭集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应向被告邓爱婷支付加班工资差额724.14元;二、原告兰亭集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应向被告邓爱婷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483.86元;三、原告兰亭集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应向被告邓爱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9600元;四、驳回原告兰亭集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上一至三项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