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273-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妃燕、刘起楷等与新昌县升华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妃燕,刘起楷,黄丽琴,令狐世海,石德燕,黄永江,俞雪均,张东初,新昌县升华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273-1280号申请执行人:王妃燕。申请执行人:刘起楷。申请执行人:黄丽琴。申请执行人:令狐世海。申请执行人:石德燕。申请执行人:黄永江。申请执行人:俞雪均。申请执行人:张东初。被执行人:新昌县升华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校。申请执行人王妃燕、刘起楷、黄丽琴、令狐世海、石德燕、黄永江、俞雪均、张东初依据新昌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618、620-62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升华轴承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无房屋、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妃燕、刘起楷、黄丽琴、令狐世海、石德燕、黄永江、俞雪均、张东初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裁定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273-12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燕燕审 判 员 陈杭英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