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彭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彭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207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公司总经理。被告彭路,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彭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