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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8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某某公司,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807-3号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被告李某某所有的比亚迪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韩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被告李某某所有的比亚迪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被告韩某某、李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韩某某、李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韩某某、李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韩某某、李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韩某某、李某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