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异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耿晓岩与江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晓岩,江辉,张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异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耿晓岩,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江辉,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第三人张霓,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系被执行人江辉的妻子)申请执行人耿晓岩依据本院��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江辉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耿晓岩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张霓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认为,江辉与耿晓岩之间的债务发生在江辉与张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江辉与张霓的共同债务,第三人张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霓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江辉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仲其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