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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锁与被告陈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锁,陈永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郭锁。被告陈永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锁与被告陈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锁负担。审判员  高宝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