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锁与被告陈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锁,陈永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郭锁。被告陈永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锁与被告陈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锁负担。审判员 高宝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