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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8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黄顺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黄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874-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顺元。被执行人黄顺元犯容留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顺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并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房产、工商管理、车辆管理和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顺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