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樊建豪、樊画诉王杏红、樊肃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樊建豪。原告樊画。两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王琴,系二原告之母。被告王杏红。被告樊肃涛。本院审理原告樊建豪、樊画与被告王杏红、樊肃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建豪、樊画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杏红、樊肃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建豪、樊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建豪、樊画撤回对被告王杏红、樊肃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9元,由两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