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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樊建豪、樊画诉王杏红、樊肃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樊建豪。原告樊画。两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王琴,系二原告之母。被告王杏红。被告樊肃涛。本院审理原告樊建豪、樊画与被告王杏红、樊肃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建豪、樊画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杏红、樊肃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建豪、樊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建豪、樊画撤回对被告王杏红、樊肃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9元,由两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