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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未开庭审理。2015年8月10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