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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武伦与南丹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市行初字第1号原告李武伦,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伦。被告南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生街108号。法定代表人覃康平,县长。委托代理人黄作荣,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股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伦诉被告南丹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武伦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与被告南丹县人民政府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原告因此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武伦负担。审判长申国毅审判员华卫江审判员寇四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吴菊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