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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秀梅与郭保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梅,无业。被执行人郭保元,无业。申请执行人杨秀梅与被执行人郭保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保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89000元,案件受理费1013元。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保元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89000元,案件受理费10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