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桂红与岳海群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红,岳海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90号原告何桂红,女,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海群,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红诉被告岳海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桂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桂红负担。审 判 长 崔国伟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