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桂红与岳海群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红,岳海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90号原告何桂红,女,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海群,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红诉被告岳海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桂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桂红负担。审 判 长  崔国伟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