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4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某某镇。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72000元,承担仲裁费4459元、执行费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43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24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