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民字第19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与山东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山东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1910-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群。被执行人:山东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绍兴县琼晓纺织品有限公司将本案(2011)绍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作出(2012)绍执民字第1910-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街338号银海恒基大厦602、604室房产[含固定装修,建筑面积254.72平方米。详见绍世法鉴房估字(2015)第0801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