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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4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薇与牛雨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薇,牛雨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4240号原告刘薇,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被告牛雨濛,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薇与被告牛雨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炳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