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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064-1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烈标,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小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款人民币269332.6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831.5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潜江喜人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分配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杨传泽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