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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吴第源、黎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地北流市新松路0046号。负责人郑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日榕,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兰芬,该支行职员。被告吴第源。被告黎媚。被告北流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环北路257号。法定代表人林开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阙业奇,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被告吴第源、黎媚、北流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9月11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其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李广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邓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