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王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崔叶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卫东,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原告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