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