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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