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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诸成花与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成花,许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诸成花。被执行人许小平。关于申请执行人诸成花与被执行人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许小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14×××84)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小平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该账户发放的款项为其唯一生活来源,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故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