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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卡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孟安军与云南绿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侯仲良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安军,云南绿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侯仲良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卡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孟安军,重庆市梁平人,现住昌都市。被告云南绿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李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仲良,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昌都市。本院在审查原告孟安军诉被告云南绿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侯仲良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安军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既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拉 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