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卡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孟安军与云南绿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侯仲良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安军,云南绿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侯仲良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卡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孟安军,重庆市梁平人,现住昌都市。被告云南绿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李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仲良,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昌都市。本院在审查原告孟安军诉被告云南绿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侯仲良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安军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既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拉 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