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费春霞申请执行魏书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春霞,魏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费春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3日,住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北官庄村东大街**排*号。被执行人魏书成,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6日,住禹州市方山镇邹湾村*组。申请执行人费春霞申请被执行人魏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35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书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含执行费、罚款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焕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