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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祥珍诉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珍,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法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张祥珍,女,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933511-4,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79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正伦,该局法制支队政委。委托代理人赵大棣,该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原告张祥珍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祥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祥珍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