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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福建汇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诉讼代表人祖建顺,行长。委托代理人廖爱清、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汇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魏学钦,董事长。被告三明市鑫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魏学钦,总经理。被告三明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魏倩,总经理。被告魏学钦,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被告魏正浩,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被告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谢国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福建汇鑫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鑫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魏学钦、魏正浩、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福建汇鑫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鑫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魏学钦、魏正浩、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7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汇鑫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鑫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魏学钦、魏正浩、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