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建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庄锦阳商品房预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21号原告福建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东街168号桃源山庄35号别墅2楼,组织机构代码68751587-8。法定代表人骆景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海莺、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锦阳,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锦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许一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蔡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