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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先龙犯交通肇事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先龙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66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八行“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审 判 长 梁 锋代理审判员 肖 玲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