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樊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法刑初字第002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樊某利用其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一药店担任药品销售员的便利,明知其丈夫李某某在地摊上购买的克林顿生精片、虫草生精胶囊是假药,仍将该药拿到药店内销售。2014年10月15日,樊某将二盒克林顿生精片以360元的价格销售给石某。2015年4月20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在该药店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十一盒克林顿生精片和五盒虫草生精胶囊。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克林顿生精片、虫草生精胶囊均为假药;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克林顿生精片检出西地那非。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被告人樊某的供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樊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情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十一盒克林顿生精片、五盒虫草生精胶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飞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人民陪审员 彭明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