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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小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辜述全与黄崇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小字第20号原告辜述全,男,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黄崇富,男,汉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辜述全诉被告黄崇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辜述全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冯 飞人民陪审员 周卫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