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龙海、李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龙海,李兰云,许金祥,许龙河,王洪燕,鲍明福,霍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621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联社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许龙海。被告李兰云。被告许金祥。被告许龙河,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陵县义渡口乡西许村50号,身份号码:372421197909272990。被告王洪燕,女,汉族,1982年3月19日生,住陵县义渡口乡西许村50号。被告鲍明福,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生,住陵县义渡口乡鲍家村184号,身份号码:372421196206282979。被告霍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龙海、李兰云、许金祥、许龙河、王洪燕、鲍明福、霍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主动向原告结清贷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8.5元,由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家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