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康小平申请执行李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小平,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康小平,男,43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被执行人李宝,男,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康小平申请执行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