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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欧阳波与杨琳、杨志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波,杨琳,杨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波。被执行人杨琳。被执行人杨志学。本院在执行欧阳波与杨琳、杨志学(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志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有工资账号,已将被执行人杨志学在银行工资冻结,因该执行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祖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