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高大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018号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女,出生1971年9月1日。被告高大刚,男,出生1968年2月20日。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大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大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