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与被执行人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张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澹台宏平,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张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马家庄村人。被执行人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向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龙,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刘村人。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与被执行人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张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给被执行人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张俊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49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720元,案件执行费5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4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再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