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胡晶晶与胡山、陈桂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晶晶,胡山,陈桂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790号原告胡晶晶。被告胡山。被告陈桂英。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晶晶诉被告胡山、陈桂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5年9月14日下午15时在宁乡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载有开庭时间、地点等内容的传票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原告胡晶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陈述未能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胡晶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晶晶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晶晶负担。审判员 汪锦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