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乳燕与黄德清,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乳燕,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熊乳燕,女,1965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71号。法定代表人黄德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德清,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乳燕诉被告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乳燕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乳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乳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熊乳燕负担。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