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与聂招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聂招玲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甘贵庚。诉讼代理人李超源,是该所员工。被告聂招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聂招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聂招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元,由原告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雪珍 来自